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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环罚〔2021〕2023号

吉林省腾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21MA14AHBA5F

  法定代表人:甄玉玲

  地址:东丰县三合乡蚂蚁村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环罚告字〔2021〕2023号)于2021年7月7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风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号:080322011120053008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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